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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泰蒸发器有限公司与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定泰蒸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清,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奚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定泰蒸发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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