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宜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宜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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