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XXX弄XXX号玉城大厦9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12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某某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某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延安西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保全金额为230.02元;于2019年10月23日查封了申请人李某某位于上某某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产。申请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某某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某某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徐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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