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宜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轶。
原告上海宜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宜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宜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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