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东,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卫斌,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卫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宝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