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井英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东江。
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5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