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源泉,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107,5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依法承包的台江县台江至老屯公路(K1+980-K15+600)路段的改建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采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合同最终价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甲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已依法履行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据计算,被告完成工程量为4,576,636元。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340,000元,并代被告支付了其应支付的各项工程款1,344,218元。综上,原告已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1,107,582元,但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审理中,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台江县台江至老屯公路改建,工程地点为台江县台江至老屯公路;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9.1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相应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台江县,应移送至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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