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谷生命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谷生命园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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