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189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81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且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816.4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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