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开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XXX号。
原告上海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普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加松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