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慈荣。
委托代理人郭健枫,蒋尉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如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茅育冲。
委托代理人江卫,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如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宝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 虹
书记员:郑雪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