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秋房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清算组负责人:史晶。
本院在审理上海西秋房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本院报送了《清算组阶段工作报告》,记载:未能与被申请人的大股东取得联系,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的财务账册、主要财产等,也无法与被申请人主要人员联络。鉴于上述情况,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了结公司所有未完结的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进而消灭公司法律人格。而被申请人的账册等是公司清算的依据。现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的账册,无法继续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债权人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上海西秋房产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杨亦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