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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某集团宝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陆某某、谈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宝某集团宝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顾新东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跃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兵,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宝某集团宝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谈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陆某某、谈某某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陆某某、谈某某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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