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跃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兵,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秋林,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谈建忠,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秋林、谈建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陆秋林、谈建忠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陆秋林、谈建忠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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