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伟良,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殷伟莲,女,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伟良、殷伟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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