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名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力。
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名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戴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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