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爱珍
书记员:吴 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