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有结。
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有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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