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圣楠,女。
被告:郭妤薇,女,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妤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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