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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孙蔚文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蔚文,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蔚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典当本金人民币83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月9日起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所欠典当本金为基础按年化24%为标准计算;3.判令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16)第00610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典当借款830万元,抵押物于2017年10月9日进行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沪(2017)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当金共计83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9日,后被告向原告申请续当1次,续当期限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8日。续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申请续当或赎当,当物于2018年1月14日构成绝当。根据《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绝当后,甲方应当自当期届满之日起以所欠当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故被告应当自2018年1月9日起以所欠当金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偿还当金本金。
  被告孙蔚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实际为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孙云豹达成的借款协议,2017年4月14日取得借款,且孙云豹实际收到款项远远小于830万,原告主张的涉案借款系原告与孙云豹恶意串通,骗取被告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抵押后放款用于偿还孙云豹在2017年4月14日取得的借款,因此被告认为涉案合同系被告受欺诈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此前向法庭提交的诉状及证据,在开庭前又撤回来,本案涉嫌套路贷,被告认为本案应系原告与孙云豹的债务债权关系,与被告无关。目前孙云豹在上海市夏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行政处罚。原告与被告的借款是被告的父亲孙云豹全过程进行办理,孙云豹称这笔借款最初由孙云豹与原告工作人员王成宏联系办理,第一次借款时王成宏在大腕典当工作,合同金额借款720万元,但是到手金额约为680万元,后王成宏至原告处工作遂要求孙云豹从原告处借款,偿还原有的大腕典当的欠款,为了覆盖原有欠款王成宏要求孙云豹增加借款金额至830万元,原告与孙云豹第一次办理借款的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当时在原告及王成宏的要求和安排之下孙云豹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从合同的签署和抵押的办理均由孙云豹一人进行,被告不知情。其后,2017年12月在公证处无法办理全委公证的情况下,原告与孙云豹共同欺骗被告说孙云豹要借款,而未说明借款是为了向原告办理转贷手续,由此被告签署了相应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从被告调取的北京银行结算业务凭证显示,被告在2017年12月7日银行卡中取得原告的放款后均由原告的业务人员王成宏将款项直接汇付原告处用于还款,被告认为原告及其业务人员王成宏涉嫌套路贷,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当票及续当票、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回单、抵押权登记信息、被告还款记录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原告于2019年4月2日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诉状、合同编号为2017年房抵沪字第017号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当票及续当票、《保证担保合同》两份、房屋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回单、被告尾号为5331的银行卡对账单、北京银行贷记凭证、结算业务凭证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9日,原告作为当户(抵押人)与作为典当行(抵押权人)的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年房抵沪字第058号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金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当金,当物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当物(房屋)位于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本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当物评估值为2,200万元;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告累计向被告发放的当金余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8%,计830万元;每笔典当业务的当期以当票及续当凭证记载信息为准,当金实际发放之日为当金从原告账户汇出之日,不是被告指定账户收到当金之日;当物的担保范围包括当金余额、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必要费用;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至被告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2日;本合同项下的当金自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按每月30天为一个当期计收,月利率为0%,月典当综合费率当期为1.3%,被告应在领取当金之日缴纳典当综合费用;本合同发生的每笔典当业务均应分别出具当票或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典当综合费用及支付方式与当票或续当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为准;被告每笔典当业务中的任何一笔业务在宽限期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或当期届满原告不同意被告续当而被告不续当的,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绝当,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按本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置;当物处置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清偿顺序依次偿还债务:(1)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必要费用;(2)罚息、违约金;(3)利息、典当综合费用;(4)当金;被告在宽限期内赎当的,应当以所欠当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绝当后,被告应当自当期届满之日起以所欠当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同时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对涉案《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7年10月9日,原告对涉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为83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2日。
  2017年12月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当金83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XXXX的当票载明:典当行“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典户名称“孙蔚文”,典当金额500万元,综合费用6,500元,实付金额4,993,500元,典当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日止,月费率0.13%。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XXXX的当票载明:典当行“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典户名称“孙蔚文”,典当金额330万元,综合费用4,290元,实付金额3,295,710元,典当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日止,月费率0.13%。此外,两张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约定,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当期届满后,被告申请续当,续当期限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8日,续当综合费用共计107,900元。此后,被告未再申请续当亦未赎当。
  另查明,2018年1月24日,被告还款80,000元,用于抵扣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24日的违约金81,863.01元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违约金1,863.01元。2018年3月13日,被告还款130,000元,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3月13日产生违约金256,504.11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违约金128,367.12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还款5,800元,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6日产生违约金10,915.07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违约金133,482.19元。2018年3月21日,被告还款37,800元,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21日产生违约金21,830.14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违约金117,512.33元。2018年4月2日,被告还款20,000元,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2日产生违约金60,032.88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违约金157,545.21元。
  再查明,2017年4月6日,原告作为当户(抵押人)与作为典当行(抵押权人)的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年房抵沪字第017号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金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当金,当物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当物(房屋)位于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本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的当物评估值为2,200万元;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告累计向被告发放的当金余额不超过评估值的64%,计850万元;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至被告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本合同项下的当金自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用按每月30天为一个当期计收,月利率为0%,月典当综合费率当期为1.3%,被告应在领取当金之日缴纳典当综合费用;本合同发生的每笔典当业务均应分别出具当票或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典当综合费用及支付方式与当票或续当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为准。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同时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对涉案《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年4月18日,原告对前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为85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2017年4月1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当金共计830万元,并向被告出具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当票。当期届满后,被告曾申请续当八次,最后一次续当期限为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被告取得合同编号为2017年房抵沪字第058号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项下的当金后,用于偿还了编号为2017年房抵沪字第017号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项下的当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其父亲孙云豹,借款系原告与孙云豹恶意串通所致,且本案涉嫌套路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共计830万元,被告在续当到期后,未向原告申请续当亦未赎当,已构成绝当,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典当本金83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违约金计算时,自愿将计算标准调低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所欠付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被告在绝当后偿还的款项,原告根据约定先行抵扣产生的违约金后,被告仍欠原告当金830万元及截至2018年4月2日的违约金157,545.21元。关于原告行使抵押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830万元;
  二、被告孙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4月2日的违约金157,545.21元以及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8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若被告孙蔚文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宝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孙蔚文协议,以被告孙蔚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8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孙蔚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蔚文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00元,由被告孙蔚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伍兴生

书记员:孔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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