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培红,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培红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宝盈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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