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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怡,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佶超。
  上诉人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矿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闫德鸿,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黄婷怡,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佶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119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重新核定损失金额后,判决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虽然构成侵权责任,但由于案外人北京励德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励德上海分公司”)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未能及时制止损失扩大,故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全部损失,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的责任应为50%。具体如下:1.励德上海分公司的机房选址不当,其在承租房屋时选择了空调管线集中处的房间作为机房使用,且主机正好处于管线下方,该房屋并不具有特殊防漏措施,不应选作机房。2.根据公估报告记载的事实,励德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已于2017年10月10日凌晨1点收到机房网络中断的电子邮件,并于2017年1点45分收到报警短信,又在早上6点再次收到手机报警短信。但该公司工作人员到早上8点才联系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励德上海分公司能及早通知事故发生,损失可以减少。3.原审法院按照机房中设备的重置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有所不公,机房设备均已长期使用,存在折旧,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设备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才合理。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认为应当将原审第三人公估报告中折旧后的核定金额人民币88,156.6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损失金额。
  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系争漏水事故是由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对空调管线管理不善导致,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1.励德上海分公司承租该大楼用作办公之用,并未被告知大楼管线结构,正常的房屋不应存在漏水情况。2.漏水事故发生在凌晨,励德上海分公司人员在得到警报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存在延误时机的情形。3.原审法院以重置价格核算损失并无不当。据此,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同意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的意见。
  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被上诉人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宝矿物业公司向原告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返还其向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686,701.05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付日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自2011年10月起承租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洲际国际商务中心XX楼,作为公司IT机房使用。宝矿物业公司系负责该部位的物业管理者。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在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处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承保财产所在地当地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承保范围为保单列明财产的所有物理损失或损害风险……5.E对于所有其他财产,以下列各项较低者为准:1)修理费用;2)使用类似尺寸、种类和质量的新材料在同一地点重建或更换的成本;3)在同一或其他地点重建、修理或更换的成本,但重建或更换不能超过损失发生之日存在的规模和运营能力;……5)将不可修复的电器或机械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更换为功能上与损坏或毁坏的设备功能最相近的设备的成本,即使这些设备具有技术优势和/或表现出功能上的增强和/或是系统增强程序的一部分;……8)实际现金价值,……。
  2017年10月10日,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洲际国际商务中心XX楼的IT机房发生漏水事故。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认为受损财产没有残值,对被保险人提出的27项索赔核定采用更换重置、财务净值及支付清洗、检测、维修、加班等各种费用;最终结论:事故原因IT机房内空调水管爆裂,财产损失736,669.53元、利润损失49,852.52元、免赔额99,821元,理算金额686,701.05元。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理赔后,于2018年7月12日向宝矿物业公司通过EMS寄送了追偿联系函,EMS注明收件人为徐玉梅、单位名称为宝矿物业公司、地址为闸北区裕通路XXX号XXX室(即宝矿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地址)。经查询,该快递于次日送达。
  另查,宝矿物业公司向原审第三人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后,原审第三人亦进行查勘定损。原审第三人委托的公估报告意见:受损原因,机房空调管路过于陈旧,经过长久使用后,管道内的污水对管道的腐蚀使管道壁变薄,当经过较大水压时,突然发生破裂爆开,发生渗水或喷涌。保险责任,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损失核定:对报废重置的设备按财务报表资产净值核计,对报废设备的清洗、检测费用不予核计,紧急租用费用、上门服务费、加班费用等系间接损失不予核定,最终核定损失110,164.34元、扣除免赔额后的理算金额104,656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发生涉案保险事故后,经公估定损,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宝矿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能否向宝矿物业公司追偿;二、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能否依据财产一切险理赔金额向宝矿物业公司追偿。对于争议焦点一,宝矿物业公司系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洲际国际商务中心XX楼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为上述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宝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方便。公共设施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空调管道等设施,宝矿物业公司应当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养护。本案事故系公共设施部分的空调管道爆裂漏水造成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财产受损,未能保持公共设施完好、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方委托的公估报告均确认事故原因系水管漏水,原审第三人委托的公估报告更明确为水管老化腐蚀破裂引起,在其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因此,宝矿物业公司关于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二,民法通则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法亦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恢复原状,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其目的在于重建受害人受侵害权益之原貌,旨在达到损害事故未曾发生的效果、全面恢复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保险合同约定损失估值按照条款“5.估值”项下E款,该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无悖。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提供公估报告核定设备损失按更换重置价计,核定受损设备的抢修、清洗费用和为消除事故影响而产生的员工加班、餐饮交通、设备租赁费等,以财务净值核计部分损失,均属于核实损失和恢复运营的必要支出,未超出恢复公司运营现状、消除影响的合理范围,符合涉案保险合同与上述法律对侵权赔偿的规定,可予采纳。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依照上述公估结论理赔686,701.05元后向宝矿物业公司追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宝矿物业公司抗辩,侵权赔偿标准应以财务报表资产净值核计损失、间接损失不应赔偿,本案受害人在恢复原状过程中,部分设备采用了新型号(二手旧型号仍可能从京东等网络渠道购得),导致性能上必然升级,超出了恢复原状的范围,故理赔金额过高、不应按重置价赔偿。本案中,恢复原状的客观外在为受害人励德上海分公司的机房恢复运营。原审认为:1.由于电子设备更新极快,受损设备供应商戴尔公司的官方渠道已不再提供旧型号的发售,如果仅从京东等网络渠道购入二手旧型号,可能导致性能不稳定,不能全面实现恢复原状之目的;2.电子设备本身的性质决定,贬值速度极快,新型号从性能上必然有所提升,但价格上未必高于或甚至低于最初受害方购入的旧型号的价格;3.如果对报废设备的清洗、检测费用不予核计、对紧急租用费用、上门服务费、加班费用等不予核定,显然在客观上不能全面查明损失程度、不可能及时全面恢复运营,也不符合上述法律对“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排除适用更换重置的估值方式、对清除影响尽快恢复运营的费用认定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完全适用原审第三人定损标准对受害人不公平,亦缺乏合同约束力,宝矿物业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平安财险、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诉请中的利息计算,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的追偿联系函通过EMS快递于2018年7月13日送达,因索赔金额较大,可给予一定的支付期限,故酌定该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原审判决:宝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垫付款686,701.05元及该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1.10元,保全费4,060.50元,均由宝矿物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H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漏水事故系因机房空调管路过于陈旧,管道内的污水对管道的腐蚀使管道壁变薄,最终管道破裂发生渗水或喷涌所致,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对此事故原因并无异议,也认可其作为空调管路管理维护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励德上海分公司对系争漏水事故损失的造成是否亦存在过错,进而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认为励德上海分公司将此房屋选为机房所用系属过错,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作为机房使用,不漏水是任何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的基本条件。励德上海分公司将适合办公的房间作为机房使用并未违反任何禁止性的规定。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既知晓大楼用水管线的布局构造,又知晓励德上海分公司的房屋使用用途,但在事故发生前其从未提出任何告知或建议。现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励德上海分公司自身存在选址上的过错,本院对此观点不予采信。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认为励德上海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本院认为,漏水事故发生在深夜凌晨,且警报形式仅为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警示性并不明显,无法苛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深夜时分对此类信息做出及时反应。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亦无证据表明励德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员在已明确得知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仍怠于采取施救措施。本院认为,励德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晨上班前夕提出报警,尚属合理,并不存在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至于机房内设备损失的赔偿金额,原审法院以“使受害人机房恢复正常运营”为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兼顾各方公平,也对部分电子设备为何选择重置价格作为赔偿依据已阐明详细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对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宝矿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0元,由上诉人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聪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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