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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当当车站(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知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福,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当车站(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被告:上海知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
  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当车站(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知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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