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邹林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龙,男。
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和2019年5月13日分别作出(2019)沪0120民初2207之三和(2019)沪0120民初2207之五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启木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99,977.20元和299,460.7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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