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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柚尊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缇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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