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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与上海顺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道顺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道顺。
  被告:潘道顺,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薛建光,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顺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道顺、薛建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82,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顺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潘道顺、薛建光银行存款人民币7,582,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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