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积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刚。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684.49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松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6,684.4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03.42元,由申请人上海宝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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