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晓山,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豪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XXX号研发楼3楼。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豪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以本案纠纷并入他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豪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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