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鼎爱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爱平坤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周丹)。
委托代理人张聪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钟。
被告张晓钟,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刘长秀,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怀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晓钟、刘长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7,80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东莞市悠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晓钟、刘长秀银行存款23,717,808.22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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