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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叶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宝龙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上海宝龙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叶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宝龙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龙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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