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郦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兰州旭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旭东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4.40元,减半收取计772.20元,财产保全费71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4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连华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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