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实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实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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