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浦电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江华,总裁。
原告:王伟,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晓芳,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娜,女,1987年3月0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国,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招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中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晟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XXX号(15-3)。
法定代表人:李卫杰。
原告上海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伟与被告曾晓芳、被告刘晓娜、第三人招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晟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伟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王俊英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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