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宣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明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道,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尹宝泉。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宣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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