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宣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琼如。
被告:黄逢熙,男,1961年11月17日生。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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