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宵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郝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乃梅,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王玉华,女,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上海宵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乃梅、王玉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宵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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