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雯,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四妹,女,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四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各方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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