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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鲍以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以霞,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以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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