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代建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军,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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