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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伟,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青华,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饰得公司)与被告陆振国、何青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受理被告陆振国、何青华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7年8月2日、2018年1月26日、8月6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2018年8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家饰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凤、蔡晖,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伟、被告(反诉原告)何青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确认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签订的《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已于2017年3月6日终止;2.判令陆振国向家饰得公司返还欠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陆振国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年以内贷款利率4.35%,向家饰得公司赔偿50万元自2017年3月7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4.判令何青华就第2、3项诉讼请求向家饰得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年中,家饰得公司拟开发自有家装网站的“家装频道”和“商城频道”。2016年9月14日,经时任家饰得公司CTO(首席技术官)的陆振国提议,决定将上述两个频道外包给外部专业公司开发,并由陆振国全权负责包括接触合适的外部专业公司在内的开发事宜。之后,陆振国向家饰得公司提供了外部专业公司的报价方案,但因报价高、开发周期长,与家饰得公司拟定的开发时限和能接受的价格差距过大,故未果。2016年11月1日,陆振国和时任家饰得公司COO(首席运营官)的何青华在公司内部会议上称已找到一些个人开发者,两个频道共报价90万元且开发时间能满足家饰得公司拟定的时限,只是这些开发者无人愿意作为代表与家饰得公司签约。家饰得公司基于对陆振国、何青华两人的信任,同意形式上与两人签订外包合同,作为两人负责开发项目的公司内部责任书,委托两人与个人开发者协调开发事宜、支付有关款项。次日,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签订系争合同,并约定软件须在2017年1月15日前交付家饰得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根据陆振国、何青华的申请,家饰得公司分两次共计向陆振国指定的账户拨付资金63万元。但是陆振国、何青华并未按期将开发完成的软件全部交付家饰得公司,实际交付的部分频道模块普遍存在程序错误、功能缺失及样式偏差等比较严重的问题,基本无法正常运行。家饰得公司为此提出质疑,并要求实际开发人员来公司说明情况,此时何青华却在2017年2月10日辞职。2017年3月1日,一姓名为陈竟超的个人来家饰得公司,声称陆振国、何青华在2016年10月底与其洽谈软件开发事宜,且其在一份陆振国、何青华提供的价格为30万元的软件外包合同上签字,并托两人转交给家饰得公司盖章,但其一直未拿到盖章后的合同;“家装频道”由其开发,陆振国、何青华仅向其支付了13万元。家饰得公司立即对此进行内部核实,发现陆振国、何青华交付的“商城频道”部分实际是陆振国利用职权指令其下属的家饰得公司员工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和家饰得公司的设施、设备进行开发,并非由外部的专业人员开发。家饰得公司遂于2017年3月6日向陆振国质问此事,陆振国不得不承认其之前编造了外包开发的情况,以及其收到的63万元中用于外包开发的仅为13万元,并书面承诺愿意将剩余的50万元全部归还家饰得公司。同日,陆振国因此事辞职。但其至今未向家饰得公司归还任何款项,故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鉴于何青华与陆振国同为系争合同项下的义务方,故何青华应与陆振国共同承担系争合同终止后的还款义务。综上,家饰得公司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针对本诉共同辩称:1.陆振国、何青华与家饰得公司签订的系争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2.陆振国、何青华已经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交付给家饰得公司,家饰得公司亦于2017年1月16日确认验收合格,故陆振国、何青华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家饰得公司要求确认系争合同于2017年3月6日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3.陆振国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是在家饰得公司胁迫下所签,不具有合法性,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且其内容也违反常理。此外,何青华还辩称:1.系争合同不属于陆振国、何青华在家饰得公司履行职务的范围,而是陆振国、何青华与家饰得公司平等主体之间的软件开发业务;2.《还款承诺书》只是陆振国在受到家饰得公司胁迫情况之下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何青华的认可和追认。综上,陆振国、何青华认为家饰得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陆振国于2017年3月6日签署的《还款承诺书》;2.判令家饰得公司支付陆振国、何青华软件开发费用余款2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6日起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家饰得公司将“家装频道”和“商城频道”软件外包给陆振国、何青华进行开发,双方签订了系争合同。合同签订后,陆振国、何青华投入研发工作,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发完成的软件已于2017年1月16日经家饰得公司验收合格并上线正常运行,但家饰得公司尚余27万元软件开发费用未支付,经陆振国、何青华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3月6日,家饰得公司以支付软件开发费余款为由,骗取陆振国到家饰得公司办公室,并关闭房门,对陆振国使用恐吓、要挟、禁止通电话等手段逼迫陆振国签署了《还款承诺书》《辞职申请》《关于本人工资及个人报销款用于还款的申请》等违背陆振国意愿的文件。综上,陆振国、何青华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家饰得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包括陆振国提供的录音证据在内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陆振国签署《还款承诺书》过程中,并不存在家饰得公司对其采取其所称的胁迫或者其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还款承诺书》不应予以撤销,且《还款承诺书》并非何青华做出,何青华不是该项反诉诉讼请求的适格主体,故陆振国、何青华要求撤销《还款承诺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系争合同形式上是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实质是家饰得公司的内部责任书,陆振国、何青华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权取得系争合同约定的家饰得公司应支付的90万元软件开发费用中的任何款项,只能在案外开发人员按约完成软件开发后由陆振国、何青华代为领取该款项,并全额转付给案外开发人员。3.涉案软件并未开发完成,既没有通过相应的验收也不能使用,不符合系争合同所约定的形式上的付款条件,故软件开发费余款27万元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家饰得公司不同意陆振国、何青华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依据采纳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一、家饰得公司基本概况以及陆振国、何青华与该公司的关系
  家饰得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布线,电子商务等。程慧玲担任家饰得公司CEO(首席执行官)。
  2016年1月18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何青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COO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合同法定终止为止。2017年2月10日,何青华从家饰得公司离职。
  2016年1月28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陆振国(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CTO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合同法定终止为止。2017年3月6日,陆振国从家饰得公司离职。
  二、系争合同签订前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情况
  2016年9月14日11:44,陆振国向程慧玲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经内部讨论确定,平台开发主要时间节点及模块说明1.平台确定开发家装频道设计师频道工长频道商城频道;2.家装频道预计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设计师频道工长频道商城频道这三个频道预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4.时间上是否能完成会受到外包公司的报价、时间、质量等因素影响,上线时间会稍有波动。其他说明:1.目前(2016-9-13)已经对接了一家上海外包公司,预计中秋节放假后一周内给出家装频道相关报价,如报价合理且家装频道对方能按照预期完成,另外三个频道也会考虑优先和对方合作;2.其他外包方目前仍在接触中。”同日19:55,程慧玲回复陆振国“谢谢!”
  2016年10月8日16:42,陆振国向程慧玲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程总10.7日微信的问题,现邮件回复如下:1.关于家装频道的开发,目前在调整部分流程……目前外包方仍在接触中,普遍反映开发时间比较短。2.关于商城系统,目前我已经通过私人关系拿到商城代码,做一些改动可以整合到现有业务,商城的具体演示地址如下,正确的打开方式为电脑打开。管理员登陆地址如下用户名:admin密码:admin_lzg.2016!http://b2b2c.dazhuogroup.com/admin/index.php?act=login%26amp;op=login商家登陆地址如下用户名:mall_sell密码:lzg.2016!http://b2b2c.dazhuogroup.com/shop/index.php?act=seller_login%26amp;op=show_login个人用户登陆用户名:sell密码:lzg.2016!http://b2b2c.dazhuogroup.com/index.php?act=login%26amp;op=index。个人建议如下操作可能是一个更为可靠的方式1.外包方面继续接触。2.考虑到外包方可能有拖延情况(外包行业普遍现象),需要招聘一些人员多做一手准备,具体人员招聘事项,已经和人事部沟通过,项目上线后人员再做调整。3.我自己也有一些资源,但是没办法全职入场,可以分部分功能让他们实现。”
  2016年10月9日17:33,陆振国向程慧玲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报价是张总介绍的公司刚刚发过来的家装公司频道报价,总价1,052,000元,开发时间为500天每人。总体价格还是高了,其他方式我再想想办法,争取尽快给您家装公司的方案。”同日20:50,程慧玲回复陆振国“好的,多找几家。我们能否招标?”
  2016年10月17日,陆振国通过QQ向家饰得公司的张立发送商城系统的登陆网址等,该网址与前述陆振国2016年10月8日发送给程慧玲的商城系统演示网址相同。
  2016年10月31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李昊阳(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PHP开发工程师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同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李沙沙(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前端工程师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在此之前的2016年8月11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王拯(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技术部前端工程师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
  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1月1日公司会议的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陆振国以其在会议中经常会离开去面试或者有客户拜访为由,表示无法确定会议内容,但对其中部分内容表示当时其在场。何青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家饰得公司提交的该证据显示,2016年11月1日,家饰得公司召开会议,程慧玲、陆振国、何青华等八人参加会议。该次会议中存在以下对话内容:“何(何青华,下同):昨天我和陆总(即陆振国)去了以后,技术现在基本上这个情况,上次组了两个团队,商城这块问题倒不是太大,这个毕竟是陆总在主导,其实是兼职方在做。然后这个家装这块,家装频道这块有几个问题,一个是开发期的问题,他们认为无论如何也要两个半月,因为两个月他们不接了。程(程慧玲,下同):两个半月是到什么时候?何:那么昨天晚上我和陆总两个人商量很晚,反正我们给的条件是什么呢,两个月开发期我们是不能变的,因为到12月底,我们就转换了一下口径,就是我可能给半个月的交接期,就是这个验收期。就是你中间有bug,正常bug,中间一些小的bug这些,要保证我上线的,我能把系统拿过来进行内测。可能这样他们还能够算接受……本来么就是自己组的团队,外面的正规公司都不敢签,这个之前程总也知道。前面找了几家正规公司,因为时间问题,人都不接了……这几个人手里是没有其他项目的……。程:就是签合同给他松点呗。是吧?他是这个意思。何:是的,如果太严他就不签了……然后第二个呢就是关于签合同的主体。因为他们是我和陆总各找了几个人组在一起,那现在找不到一个人来签这个合同……原来呢他们找陈竟超,他是一个比较高级的程序员,他来主导签这个合同。他说他也不能签,说签了就全背到我一个人头上来了,变成私人的行为了。程:那是谁来负责呢?那最后。何:……因为就是团队已经开始干活了,然后现在找不到一个主导的人。那事实上主导那个人是陆总在主导。那让陆总,我说陆总你来签……。程:那陆总本身就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那谁来负这个责任呢?何:我跟陆总也商量了一个结果……我跟陆总说,要不行,我跟你一起来签……反正我也是项目负责人,本来程总是把这项目授权书给我的,我跟你一起来签这个东西,要不然咱背下来,否则的话,现在陈竟超不愿意签,那么其他几个人其实是附属的,就是他是又找了几个人……那每个人都觉得主要责任不是我负的,就是我只是负责其中一块东西。最后组完的东西其实是,就是说技术层面上来讲,其实是陆总在组织,他们就说那你自己负责,你只要把钱给我就可以了……。程:那如果说他们都是私人的,那我们就跟他签订一些,比如劳动服务合同。临时的,然后把他们做成我们家饰得的临时技术团队。……何:最终还是没有人对结果总负责啊?程:陆总嘛。翟(家饰得公司外部顾问,下同):最终还是你和陆总对这件事情负责啊。程:对,就是他俩负责。何:对,现在唯一问题就是关于验收标准的,核心是我觉得负责这件事情没问题。关键是整个验收标准的问题……。程:如果这些人是咱公司自己的开发人员,那最后也没有验收标准,也是要按照陆总和你们负责任的啊……。何:我知道。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那当然不是问题,因为本来就是我们自己研究,本来就是对结果负责。程:对啊,我觉得就这样嘛。何:但是因为他是外包的。以后我们要避嫌啊,所以事情要说清楚啊。……程:那钱怎么给啊?何:对对,这个昨天提到过。我说我和你签一个合同,我当时想的找一家公司给他挂靠的。他收费后,另一家公司付给他钱。那就不是这个费用了,因为现在我们砍到90万的原因是在于都是和人家私下谈的。……翟:那你要拿到那个所有代码的文书,因为你这个团队一旦解散之后,你所运行系统里面的下面的代码的这个底层的东西都要留在这儿。何:我们现在的要求是每天,不是最后交接,是每天,每天传过来。每天传到我们服务器上,每天进行。……翟:那就这样。那就变成是一个内部协议和一个是对外的,你问他能不能签合同……就相当于两层合同呗。何:对的。翟:两张合同是两张合同,那个协议相当于是你的责任书,你和陆总两人签的责任书。程:责任状。何:内部怎么处理都无所谓的。对外部你要走下去啊,否则人家团队等着说,到现在你都没有一个说法。程:那就这么定了。何:下午还让他们一起过来对产品,做产品原型的宣讲。程:那就定了,你就给他半个月的,就算交接期好了。好吧?……何:行,我来问问,看他能不能签合同。行,那就这样。”
  三、系争合同的签订等情况
  2016年11月2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陆振国、何青华(乙方)签订系争合同,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总则1.甲方选择乙方为其开发网站软件系统,乙方将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分1阶段为甲方开发家装频道PC版本和家居商城频道PC版本软件系统。……第二条合同范围乙方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在《工作说明书》中所列明的服务。第三条开发进度及软件成果交付1.自签订本合同起73日内,乙方完成软件的编码、测试,并交付甲方使用。2.软件成果交付资料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为90万元,作为系统的开发费用(不包括开票税费)。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27万元。2.合同正常执行30日后,双方对开发阶段成果无异议的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计36万元。3.软件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合格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计18万元。4.剩余合同金额的10%,计9万元,作为软件质量保证金,于软件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30日后的5日内支付。5.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由甲方按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以电汇或支票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中。6.双方同意各自分别支付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有关税费。第五条工作环境1.为了实施附件《工作说明书》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同意乙方人员根据开发需要,在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进出甲方的工作场所。2.甲方按照附件《工作说明书》中应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提供相应的物品。乙方在实施工作计划中和结束工作任务时,应保证物品的状态与接收时一致(正常耗损及甲方无异议的除外),并在工作结束时将这些物品归还甲方。第七条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源代码的约定见《工作说明书》。2.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全部研究开发成果(包括软件产品和以此为基础研发出的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3.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第十条违约责任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方的其他合同义务。3.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实现本合同约定而受到本合同对方索赔时,应分清具体责任部分,确认该部分的责任方。对于利润损失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已告知有发生这方面损失的可能性),由各自承担,相互不承担责任。4.如甲方擅自中断开发,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十五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一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附件1《商城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附件2《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附件3《工作说明书》;附件4《用户需求书》。
  系争合同附件1《商城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和附件2《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均载明主要模块、分模块、分模块描述、预计内测时间和预计上线时间等内容。附件1中的主要模块包括采购系统、供应商结算系统、运营后台、C端用户、系统管理;其中采购系统的预计内测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供应商结算系统的预计内测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其余模块的预计内测时间均为2016年11月30日;上述模块的预计上线时间均为2016年12月25日。附件2中的主要模块包括WEB前台、B端商户中心、C端个人中心、运营后台;预计内测时间和预计上线时间均分别为2016年12月20日和2016年12月25日。附件3《工作说明书》的内容为:1.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73日内完成甲方“用户需求书”内所列内容。2.交付内容为PHP、前端、数据库表结构源代码、数据库结构设计说明、部署文档等项目开发中产生的相关电子文档。3.代码交付方式为持续交付,每天产生的源码提交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4.为配合乙方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现有的技术团队人员听从乙方调度。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测试软件必须的硬件资源(比如电脑、云服务等)。附件4《用户需求书》的内容为:1.实现“商城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内所列的内容。2.实现“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内所列的内容。3.主要实现语言为PHP,主要实现数据库为MySQL。4.实现周期为两个半月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同日,陆振国通过QQ向家饰得公司的李昊阳发送商城系统的登陆网址等,该网址与前述陆振国2016年10月8日发送给程慧玲、2016年10月17日发送给张立的商城系统演示网址相同。
  四、涉案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2016年11月9日,陆振国作为申请人填写请款单,该请款单载明:请款人为陆振国,部门为技术部,收款人为徐国芳,请款金额为27万元,实放金额为27万元,用途为技术开发首付款30%,付款方式为转账/电汇。请款单的分管领导栏由何青华签名,总经理栏由程慧玲签名。同日,家饰得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徐国芳账户汇付27万元。2016年12月22日,陆振国作为申请人填写付款申请单,该申请单载明:请款人为陆振国,部门为技术部,收款人为徐国芳,请款金额为36万元,请款事由为平台开发第二笔开发费,付款方式为转账/电汇。申请单的分管领导栏由何青华签名,总经理栏由程慧玲签名。次日,家饰得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徐国芳账户汇付36万元。
  本案审理中,陆振国向本院提交了首部委托人(甲方)一栏由其与何青华签名,研发人(乙方)一栏由陈竟超签名并注明“总负责”的《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家饰得家装频道PC版本软件进行开发实施,软件开发费用总金额为30万元。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开发款项:1.委托书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2.乙方按甲方要求正常执行开发任务30日后,双方对开发成果无异议的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3.软件按规定的标准验收合格之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4.剩余金额5万元,作为乙方按时按要求完成软件开发的奖励金和软件质量保证金,于软件按时按质交付甲方并甲方验收合格,系统正常运行一个月时间无重大漏洞之后7日内支付。该委托书附件1《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所载明的主要模块、分模块、分模块描述、预计内测时间和预计上线时间等内容,与系争合同附件2《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表》所载明的内容相比较,除增加“家装公司采购”“家装公司财务结算”两项分模块外,其余内容均一致。附件2《工作说明书》和附件3《用户需求书》中关于交付内容、主要实现语言、代码提交方式等内容,亦与系争合同附件3《工作说明书》和附件4《用户需求书》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该委托书落款处的甲方一栏仅由何青华签名,签约日期为空白;乙方一栏由陈竟超签名并注明“总负责”,签约日期为“2016.11.09”。2016年11月11日和12月28日,陈竟超先后收到从徐国芳账户支付的款项5万元和8万元。
  2016年11月30日19:24,李昊阳向陆振国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PPT工作月报-李昊阳.pptx”。该附件显示:“上月完成工作”包括熟悉商城频道并修改相应功能、熟悉家装频道并修改相应功能等。“本月工作计划”包括完善商城频道,修改和调整相应功能;熟悉家装频道并修改相应功能。2016年12月1日9:07,李沙沙向陆振国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JSD-PR-OT-2016-11月-李沙沙.pptx”。该附件显示:“上月完成工作”包括家装业主点评页面制作;家装方案列表、列表详情页面制作。“本月工作计划”包括家居商城频道页面的修改、家居家装频道页面的修改、metronic框架的熟悉和了解。2017年1月3日9:48,李沙沙向陆振国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JSD-PR-OT-2016-12月-李沙沙.pptx”。该附件显示:“上月完成工作”包括家装业主点评页面制作;家装方案列表、列表详情页面制作。“本月工作计划”包括家居商城频道页面样式的调整、家居家装频道页面样式的调整、javascript面向对象的熟悉和了解。2016年11月30日18:21,王拯向陆振国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JSD-PR-OT-2016-12-王拯.pptx”。该附件显示:“上月完成工作”包括平台部分页面制作、修改;家装页面部分制作、修改;熟悉metronic框架;初步学习PHP与前端混合代码。“本月工作计划”包括公司家装频道前端页面修改、公司商城前端页面修改、学习PHP与前端代码混合使用。2017年1月3日8:57,王拯向陆振国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JSD-PR-OT-2017-1-王拯.pptx”。该附件显示:“上月完成工作”包括平台首页制作与修改、家装页面部分修改、熟悉metronic框架。“本月工作计划”包括公司家装频道前端页面与bug修改、公司商城前端页面与bug修改、公司平台首页内容添加与更新、在前端与PHP方面持续学习。
  2016年12月30日13:38,家饰得公司的CEO助理龚海凤向陆振国、何青华等发送主题为“12月30日会议记录”的电子邮件,附件为“2016年12月30日关于家饰得平台上线前准备工作的会议纪要.pdf”。该附件显示以下相关内容:1.该次会议主题:关于家饰得平台上线前各部门的准备工作;近期工作技术部、运营部、招商部等各部门对接工作;装企、供应链商家信息录入工作的流程、分工等工作。2.家饰得平台系统状况:平台家装频道、商城频道所有功能已经形成闭环,实现第一期的业务功能没有问题,符合业务要求;12月30日下午系统所有技术程序进行封装,与运营部做书面交接流程,交由运营部进行测试;运营部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需要任何支持,随时与技术部进行沟通。
  2017年1月3日15:28,家饰得公司蒲海全向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发送主题为“公司层面的业务功能验收测试计划”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附件为公司层面的业务功能验收测试计划,请各部门参照表格,在既定目标时间完成测试,并安排落实到部门内的具体分工责任人。”同日18:45,蒲海全再次向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请各位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目标计划完成相关测试工作……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操作问题、系统问题,请直接即时与产品经理团队沟通咨询,并获得解答或相关帮助……。”次日10:01,家饰得公司卜佳骐向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附各系统测试登陆地址……。”
  本案审理中,陆振国向本院提交了与上述电子邮件所涉测试相关的《家饰得技术部功能封装交付说明》(包含附件《商城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开发进度说明》《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开发进度说明》)以及《系统测试验收确认单》。《家饰得技术部功能封装交付说明》(说明载明的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并由张立、蒲海全签名),该说明及附件显示以下相关内容:1.交付目的:确保在2017年1月中旬系统核心业务流程通过运营内测,支撑业务系统正式上线。2.交付内容:本次交付为一个平台两个系统五个板块:一个平台为家饰得平台,两个系统为家装频道系统和商城频道系统,五个板块为C端个人中心(包括前台信息页面)、商城商户中心、商城运营中心、家装商户中心、家装运营中心。3.封装标准:技术部交付的功能以两个系统五个板块为组织方式,交付功能包含已测试、测试中、开发中、待开发共四种状态。本次封装为第一期本月上线需包含功能,其中商城系统已测试功能为99%,剩余1%的功能开发中;家装板块已测试功能为78%,开发中(测试中)的功能为22%。本次封装技术部确保交付的功能可以支撑运营部门对招商相关业务完成闭环测试,在开发中(测试中)的功能不影响招商相关业务。4.交付对接:运营人员在后期具体模块/菜单的内测过程中发现问题请按照技术部提供的bug提交清单记录相关问题,并于每天下午2点、6点统一反馈相关问题给技术部张立。如遇到问题严重阻碍了核心流程的测试,请直接找陆总或张立。5.附件《商城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开发进度说明》记载,仅主要模块“供应商结算系统”在开发中、主要模块“卖家中心”项下分模块“售后服务”中的“投诉管理”功能放在第二期以外,其余模块均已测试。附件《家装频道开发主要功能模块开发进度说明》记载,“用户晒家列表页”等八项分模块“当前状态”为待开发,“账户设置”等五项模块“当前状态”为开发中或测试中,“家装公司首页管理”分模块“当前状态”为空白,其余模块均已测试。《系统测试验收确认单》显示以下相关内容:1.关于“商城频道运营后台”,运营部、技术部和客服部均确认签字,确认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3日和2017年1月16日;财务部未确认签字。2.关于“家装频道B端商户中心”,运营部和技术部均确认签字,确认日期均为2017年1月13日;招商部于2017年1月16日签字并注明“部分问题未解决”;财务部未确认签字。3.关于“C端个人中心”,技术部和客服部均确认签字,确认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13日和2017年1月16日;财务部未确认签字。4.关于“家装频道运营后台”,运营部、技术部和客服部均确认签字,确认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3日和2017年1月16日;招商部于2017年1月16日签字并注明“提出问题未全部解决”;财务部未确认签字。5.关于“商城频道卖家中心”,运营部、技术部、供应链部和客服部均确认签字,确认日期分别为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6日和2017年1月16日;财务部未确认签字。
  2017年1月23日,程慧玲向何青华发送微信“有关软件开发第三笔款18万……你让财务付掉。”何青华回复“好的……。”同日,程慧玲通过微信将其与何青华的上述微信聊天内容截屏发送给龚海凤,龚海凤回复“软件开发的钱要付掉吗?”“但是系统还没有测试验收”“技术外包的钱,要验收后再付的。”程慧玲回复“好的”。
  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3月1日公司会议的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陆振国表示其的确参加过当日的会议,发言过程也是有的,但是不知道会录音。何青华表示其未参加当日的会议,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家饰得公司提交的该证据显示,2017年3月1日,家饰得公司召开会议,程慧玲、陆振国、张立、龚海凤、李昊阳、余世杰六人参加会议。该次会议中存在以下对话内容:“龚(龚海凤,下同):那为什么现在我们自己的人在开发?程(程慧玲,下同):商城怎么都是他们在开发呢?陆(陆振国,下同):基础控件都是他们提供的呀。他做的事情就是把那些UI的东西,换个皮肤知道吗?你以为让他全部做框架?……陆:因为这个框架是开源的一个框架,是拿来改的。如果我们重按照框架全部做一遍的话,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我以前和程总说过。……陆:因为家装频道没有现成的程序,也没有开源的模块,所以家装频道就用了一个E框架。E框架在PHP框架里面是比较稳定的一个大型框架。程:基础框架是你做的是吧?陆:这个不是我做的。他框架都是开源的……。张(张立,下同):商城是直接开源商城,是吧?陆:对呀。……程:他们做了哪些工作呀,我们这边做哪些工作?张:要不然真是上线心里没底。程:我记得我上次就跟你要求,你一直没给我。我上次不就跟你要求,外包团队做了哪些工作,然后我们这边做了哪些工作。张:我们就分清楚,哪些工作是我们自己做的,我们自己更就行了,哪些工作是他们做的,出了问题可以找他们去修,修的周期是多长,那外包的话,就用外包的方式来做嘛。程:这样分得很清楚,出了哪些问题找他们去。陆:这个如果要这个表的话,我可以给,我列个表给你。……张:那家装的频道全都外包了嘛,因为我看家装频道从头到尾是陈竟超在做嘛,就是说我们对接人是陈竟超嘛……。陆:这个家装频道没有问题,如果有什么问题,我都会让他把它修改好。……程:还有所有的这些,公司得接收这些外包这些源代码啊,都在哪儿?你接收到了吗?陆:接收到了啊,我们服务器上不是有了吗?……陆:那程总,还有一个方式就是所有程序都交给我来负责,然后我把它改好,李昊阳也听我安排,然后我把所有的改好再给到家饰得,这样可以吗?就是出任何状况都找我。……龚:不是,陆总,你这个不对。就是你的定位有问题,其实本身定位你应该是家饰得的CTO,这个平台有问题,本来就应该找你。陆:当时程总是认可这种双重身份的。程:双重身份是因为人家不开发票,我让你们管住,并不是让你和他们站在一条线上。现在我已经觉得很奇怪了……。龚:而且你们说他们不愿意签那个合同,然后你们自己愿意承担。……龚:……合同上现在那些标准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有一条规定是,必须成品,完完全全上线,功能可用,我才是付他第三笔款的,不是说我到了那个时间付他第三笔款的……。陆:你说的没问题啊,问题是我们12月31日已经测过了啊,已经给过验收报告,对不对?……张:等等,这里面有问题啦。第一点,我当时收到通知是说,当时公司这个项目外包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们开大会的时候说运营这边说要录一部分商家信息,对吧?谁说的我忘了,说要录入信息,基于这个要求,那我们现在技术部门,要封装部分功能给到他们那边,让他们测试这部分功能能不能用,能不能满足需求,而且我们当时给了一个系统封装报告单的时候,我当时是应该让你确认过的。陆:不是那一份。张:……第二个事情是,然后又让签了一个东西,签那个东西是说什么?然后我当时一直理解的是基于之前我们封装交付的东西,我们做个验收。陆:那是1月15号的。张:……但是那东西也是基于我们交付的,我们封装东西进行测试的,而不是说基于整个系统进行测试的。因为我们当时在封装交付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20%的功能没有完成,这个东西上面我有签字的。……陆:就是怎么处理我也和你说了,我来负责,把它做好,做到上线,然后你把钱付给他们。如果接受就按照这个方式,如果不接受就看其他方式。……程:我觉得如果我接受,那我也要考虑了,你说全部都是你,那我还付着你CTO的工资,要不然你CTO这段时间我不付你工资,你就把事情弄好,我该付你多少钱,就把你当外包的人,行不行……。张:问题核心点就在于你双重身份,总体搞不清。你又是CTO,又是外包那边的总对接人。……陆:我只是负责对接外包把这个事情做好。”
  五、涉案《还款承诺书》等内容及签署过程
  家饰得公司提交了2017年3月6日陆振国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陆振国已收到《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合同》费用共计63万元,收款账户为以下账户:开户名称:徐国芳……实际支付外部承包方费用13万元。剩余50万元已给何青华17万元,收款账户为以下账户:开户名称:张璐璐……以上账户共收款15万元;开户名称:何青华……以上账户共收款2万元。另有33万元由我保管。现本人承诺将50万元全部归还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前现金归还20万元,2017年6月5日前归还6.5万元,2017年9月5日前归还6.5万元。同时我将协助公司最迟在2017年9月5日前追回其余款项17万元。若有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本人自动放弃离职前公司还未支付的绩效工资。全部款项归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此承诺。”
  陆振国为证明其系因家饰得公司胁迫才签署了上述《还款承诺书》,向本院提交了《还款承诺书》签署当日的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关于本人工资及个人报销款用于还款的申请》、《家饰得CTO陆振国交接资料及物品清单》、报警记录等。家饰得公司除了对其中的报警记录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外,对于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家饰得公司表示陆振国提交的关于录音的书面整理材料并不完整,故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整理的相关书面材料。
  根据陆振国提交的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家饰得公司提交的关于录音的相关书面整理材料显示,2017年3月6日陆振国签署《还款承诺书》时,家饰得公司的程慧玲、龚海凤、王宏征在场,当日存在以下对话内容:“程(程慧玲,下同):陆总,当时陈先生和你签订一个合同,是和家饰得签的。那个合同在哪里?陆(陆振国,下同):我不知道。程:怎么会不知道呢,你们一起签订的合同。陆:何总说给公司盖章。程:你们当时和我说他们不肯签,后来我们才给签订的。陆:当时让他总负责,怕他出问题所以让他签订。程:那签了我怎么没看到呢?而且总负责30万,你们还有让谁做的?我一直和你要这个东西,在哪里?商城是谁开发的?陆:商城是何总提供的。程:何总提供的?陆:何总找人提供的,提供后我改,改了才拿过来的。程:那压根就没有拿出去找人开发,对吧?陆:他那边改过的。……程:我就跟你说陆总,现在人家已经找到我们了,你才付了人家多少钱你知道吗?陆:我们现在付了十几万吧。程:就是啊,我就问你,公司和你签的可是90万的合同呀,然后你跟人家只花30万,钱都到哪里去了,我已经问过律师了,告诉你们这叫职务侵占,而且是职务犯罪。陆:我现在给何总打电话。……程:你先别打……。陆:当时我们跟公司签订的是一个外包合同。……程:包给你们,为什么要包给你们,是因为你们说对方不能够不签合同。陆:那个是不是一个外包合同,你说?程:……你作为公司,你拿着工资,何总也拿着工资,你可以这么做吗?哎,你要是这么说,你是不是觉得真的要去给你打官司。龚(龚海凤,下同):我觉得陆总你搞错了,陆总你当时和何总明确地跟公司讲外包那边报价是90万,但是因为他们那边不愿意签这个合同,所以责任,你作为CTO,他作为COO,责任你揽下来,那你们来代签这份合同。陆:这不是我一个人揽下来。程:你们两个人。龚:……90万包给你们俩,让你们去找团队的。你们明确跟公司讲这个外包合同就是90万……而且30万的事情你们没有在任何一个场合,任何一个地方提过说,我们这个外包团队签订的是30万的合同。陆:这是家装的。龚:家装?陆:对。龚:那商城呢?陆:商城是没法签订的呀,商城何总提供的呀。……陆:程总你想怎么样?程:就把钱吐出来,我们一干二净,我也不想跟你们再说什么,我就是给你们一条生路。陆:有点钱被何总拿了拿不出来。……陆:我跟你说清楚啊,是这样的,何总呢是拿了17万。程:17万啊。陆:嗯,没做事情。……王(王宏征,下同):剩下33万在你这里?陆:33万在我这里,但是我还不到你33万,如果你要我可以先欠着。程:为什么还不了?陆:有的我用了。程:那什么时候还?陆:我先去接项目赚钱了给你,我现在真没有钱。程:……你什么时候还你写的清清楚楚,那个王总你替代写也行,他口述你写。你这件事你也可以给何总打电话,让他来找我,我跟他可以私了,如果他不来找我,我很快就去和他公了了。……王:程总先看一下(指《还款承诺书》),抄一下就行了,然后让他自己签。程:你看,陆振国,已经收到公司项目外包费用63万,实际支付外部承包13万,其余50万已给何青华17万,另有33万由我保管……现承诺本人将个人保管部分全部归还公司,在2017年3月10日前现金归还20万,在2017年多少多少归还13万,若有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好吧,这个要说清楚什么时候还,然后你来签个字。……王:……你是自己抄一遍还是我重写一遍,因为当中两个字我描了一下。陆:重写一份正楷的吧。……龚:到我电脑去打一下吧。……程:这13万什么时候还?陆:给我点时间嘛。程:不行,钱不能这么随便花,随便拿走,还要说给你时间由你来定,你跟别人借,你也得还回来。陆:这样吧,算到17年年底,算上利息。……龚:这个50万统一追回是不是要调整一下,如果让陆总统一追回的话。……程:那个可以的呀,他17万给了何总。陆:我觉得这样写不对的,何总怎么追,何总管何总我管我嘛。……王:改了,我要还20万,我要还13万,其余17万我要协助公司追回,这就是你说的要做的事情。17万你协助了,你有这个动作了,他没还,那我们去告他。……程:我觉得你人很老实的,真是没有想到呀。陆:今天上了一次生动的课。程:尽快把这些签了,然后把这些该办的手续,然后你的电脑,你的电脑是你自己的对吧,然后把所有家饰得的东西把它拷下来,删掉,好吧,这些事情一定把它办掉,我们干干净净的全部都处理掉,你回去真的下一步人生真的要好好反思。陆:你说的对。……陆:也许经历过这次事情之后我真的做起来,能做出一番事业不一定,我改邪归正。程:那是呀。你要好好想一想,很多事情不是你这样的,你有本事有自己的能力,何必要这样去挣钱呢……。陆:你是个好人,说实话,我也不是一个坏人,但是就是这个。程:糊涂掉啦,就是。陆:对呀,就像小孩子做错了,总归要明白一次,也许这一次不错下次还是会错。”
  2017年3月6日,陆振国还签署了《关于本人工资及个人报销款用于还款的申请》,内容为:“本人申请将2017年2月份和3月份(截止到2017年3月6日)个人工资实际发放额及个人费用报销部分共计33,386元用于归还公司CEO程慧玲个人款项20,000元,其余部分13,386元用于归还本人欠公司款项。请公司人事行政部协助办理。”《家饰得CTO陆振国交接资料及物品清单》载明,2017年3月6日陆振国向家饰得公司移交了资料及物品,家饰得公司的张立作为接收人在该清单上签字。
  陆振国在当日离开家饰得公司后,与何青华进行了两次手机通话。第一次存在以下通话内容:“陆:喂,你明天到那个是吧?何:我明天去苏州呀,你要和我一起去吧?陆:是吧。……陆:我明天跟你见面好好聊一下,我已经辞职了。何:啊,你已经离职了?陆:不是啊,哎呀出了事情啦。”第二次存在以下通话内容:“陆:哎呀,后来他们找了陈竟超,所有人,是吧。何:嗯。陆:陈竟超,他们所有人在办公室,然后就是,把这个事情全部说出来了。何:昂?陆:然后你的事情呢,我也实在瞒不住,只能说出来了。何:嗯。陆:然后现在我,我已经全部坦白了,已经跟你说了程总,我已经,然后我答应她把这个钱还她。何:啊?陆:我答应她把这个钱还她,然后呢我绩效也拿不到了。何:你这个做事怎么是这样做呢?我一直跟你讲,那就是一外包合同。……陆:不签承诺把钱还掉,她就不让我走知道吗,搞到现在。何:我就跟你讲,陈竟超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你怎么办事会这样办呢?我们中间拿多少跟她有什么关系呢?陆:没有,就是今天太出乎意料了,知道吗?中午四点的时候嘛就叫我过去,几个人在等着我。我也考虑到我这个电脑上有些重要资料,我就,这个,唉,迫不得已。何:她弄她的,你就不搭理她就行了呗。完了完了,现在也没法挽回了,今天怎么说的呀?陆:我现在我就是把这个钱给她,现在除了30万剩下的我也给你也给。何:瞎搞,所以我就担心你什么时候,你自己在里面……陈竟超没有合同。陆:陈竟超没有,但是他已经到了程总办公室,知道吗?把这些前因后果都说了。何:所以我说,我一直跟你交代,把陈竟超这边搞定,你一直说没事,你这。陆:以后只能靠我们两个了……等于是自投罗网啊,真的自投罗网。”
  六、其他事实
  (一)家饰得公司与陈竟超之间的合同及履行等情况
  2017年8月18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陈竟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韬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韬超公司)签订《家饰得平台家装频道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家饰得平台家装频道PC版本,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0个自然日内完成家装频道PC版本的开发和验收,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等工作及服务,并交付甲方使用;开发费用总计为17万元。同年8月28日,家饰得公司向韬超公司支付6.5万元,家饰得公司付款申请单中注明的请款事由为“家装频道开发定金+首笔项目开发费用。定金2万元、首笔费用4.5万元,共计6.5万元。”
  2017年8月23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陈竟超(乙方)签订《〈家饰得平台家装频道PC版本技术外包备忘录〉之终止备忘录》,约定:1.甲、乙双方不再签署正式的技术外包协议,将由甲方与乙方指定的韬超公司另行签署正式的技术外包协议,由韬超公司为甲方重新进行家装频道的技术开发,由乙方作为韬超公司的技术人员履行上述外包协议。2.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13万元作为原已经开发的家装频道开发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018年1月19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韬超公司(乙方)签订《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7年8月18日共同签署了《家饰得平台家装频道技术开发合同》,现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家饰得平台家装频道PC版本软件的开发,双方经协商提前解除原合同,达成本协议。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定金2万元及第一笔开发费用4.5万元,总计6.5万元,乙方也开具了相应发票给甲方。甲乙双方确认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乙方无需再继续进行开发,其已经提交给甲方的所有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亦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审理中,家饰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3月6日陈竟超出具的《关于“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事宜的情况说明》。本案庭审时,陈竟超出庭作证并作了如下陈述:1.陈竟超和陆振国、何青华之前曾任职于同一家公司,陈竟超在该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由于他想再换工作,就询问陆振国有没有合适的岗位推荐,陆振国说有一个项目要做,陈竟超看了以后觉得项目比较大、时间太紧,肯定做不了,就跟陆振国说不做了。陆振国让他过去聊一聊,说有另外的家装频道要做,虽然时间比较紧张,但是做的过程中有些功能是不需要做的,所以陈竟超就同意了,之后他跟家饰得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是何青华拿来让他签的,约定付款共分四笔,第一笔5万元,第二笔、第三笔都是10万元,但是合同至今没有给,当时说是要带回去盖章。2.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笔钱5万元,陈竟超就开始开发家装频道,项目做到第二阶段的时候,应该给他10万元,但只给了8万元,他除了陆振国、何青华告诉他不用做的那部分,其他都做了。代码先是放在他自己的服务器上,后来陆振国、何青华说要提交代码,给了SVN账号,他就提交上去了。3.陈竟超做了很多工作,但之后钱还没给,他是辞职去做这个项目,感觉自己上当了,就去家饰得公司找陆振国、何青华要钱,但没要到。当时张立负责产品这块,调试系统的时候,他向张立表示项目有很多钱回不来,张立建议他去约一下程慧玲,他就去找程慧玲了。他当时是在程慧玲办公室陈述了事情经过,并直接录的音,由家饰得公司整理成文字《关于“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事宜的情况说明》,打印出来他看了之后签字的。4.当时家装频道他未开发完,后来家饰得公司打算重新做一版,他又以韬超公司名义与家饰得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因为时间原因,他没有精力再去做这个项目,就没有做下去,之后又与家饰得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合同。现他与家饰得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关系。
  (二)家饰得公司与深圳搜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豹公司)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情况
  2017年5月3日,家饰得公司(甲方)与搜豹公司(乙方)签订《TPshop网上商城系统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乙方授权甲方网站合法使用TPshop网上商城系统,甲方授权域名拥有TPshop网上商城系统的永久使用权;本项目终身授权费用19,80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同年5月5日,家饰得公司向搜豹公司支付软件费19,800元。同日,张立向程慧玲发送微信“http://shop.dev.jsd366.com/”“这是购买的系统,我们已经部署到测试环境了”“安排了昊阳周末加班把线上正式环境的系统给部署好。”同年6月27日,程慧玲向张立发送微信“把我们平台地址给我。”张立回复“http://www.jsd366.com”,并发送了“家饰得JSD”的微信公众号名片以及文字“一个是PC端的访问地址,一个是微信端的。”
  (三)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情况
  陆振国、何青华因福利待遇事宜与家饰得公司发生争议,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陆振国在该仲裁案的审理中称其签署的《关于本人工资及个人报销款用于还款的申请》是被迫所写。同年6月29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上述两案作出裁决,其中陆振国案的裁决中认为“虽陆振国称该申请系被迫所写,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被胁迫后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交该申请”。陆振国不服裁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证明上述还款申请和本案所涉《还款承诺书》系受胁迫所签,提交了本案系争合同、《家饰得技术部功能封装交付说明》、《系统测试验收确认单》、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报警记录等证据。2018年8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自录音内容来看,并无法得出原告系在受到胁迫,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愿之情况下出具还款协议,报警记录同样无法达到上述证明目的。原告关于其不了解法律规定,因害怕而签署还款申请的表述,亦并无法得出原告系受到胁迫出具该申请的结论。”陆振国就该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家饰得公司对该一审判决中其应向陆振国支付工资差额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上诉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2017年6月5日,何青华收到本院寄送的家饰得公司起诉状副本。
  陆振国在本案审理中作了以下陈述:1.家饰得公司所支付的系争合同款项的收款人“徐国芳”系其妻子;2.2018年1月26日庭前会议时,家饰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询问陆振国“商城频道有没有除了陆振国和何青华以外的第三方分包?”陆振国答“有,但是具体分包给谁了是我的商业秘密。”代理人问“跟分包方有无签署具体合同?”陆振国答“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代理人问“是否向分包方支付过款项?”陆振国答“尚未支付。”代理人问“应支付多少款项?”陆振国答“没有必要回答。”代理人问“家装频道是否只有陈竟超一个分包方,有否书面合同?”陆振国答“是的,没有。”同年8月6日庭前会议时,陆振国就“商城频道”陈述“11月2日签订合同后,我就把DEMO发给李昊阳,让他去看。这个DEMO有开源代码,也有我开发的内容,是我在上海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完成的,代码属于上海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8月7日开庭审理时,代理人再次询问陆振国“你称商城频道是你开发的,开发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具体谁开发的?”陆振国答“所有的开发工作都是我一个人完成的,本来是基于上海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城系统,家饰得开始的时间是合同签订之后,结束时间是验收前两个星期。”
  对于陆振国与何青华在系争合同中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分工及开发费用的分配,何青华表示其主要负责项目协调,不负责技术,技术由陆振国负责;开发费用是共同的,其与陆振国没有约定过如何分配。陆振国表示其负责技术,何青华不负责技术,但对外联络陆振国也一起参加;其与何青华没有约定开发费用如何分配,由于其与何青华进入家饰得公司前就认识,以前其在上海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时与何青华有合作,何青华帮忙找开发人员完善了商场频道代码,之前没有谈过要给钱,但后来系争合同中其拿到钱了,就给了何青华一部分。
  (五)本案审理中,本院拟组织各方对涉案项目开发成果进行演示,各方均表示应以当时上传至家饰得公司服务器中的源代码作为最终的工作成果进行演示,但家饰得公司表示由于系争合同所涉软件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其在之后又持续进行了开发,现其服务器中存在的软件源代码已更新过,已经与系争合同履行过程中上传的源代码不一致,无法进行演示。陆振国虽向本院提交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但家饰得公司表示无法确认陆振国提交的源代码是否就是当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的源代码。因此,开发成果演示未能进行。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系争合同的实际性质;二、陆振国于2017年3月6日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是否应予以撤销;三、陆振国、何青华是否应共同返还家饰得公司5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家饰得公司是否应支付陆振国、何青华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27万元及利息。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家饰得公司认为,系争合同实际性质为家饰得公司委托陆振国、何青华对外进行软件开发外包,并由陆振国、何青华将开发费用转付给外包开发人员,对内相关责任由陆振国、何青华承担的内部责任书。陆振国、何青华认为,系争合同是家饰得公司就涉案软件委托其两人进行开发而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系争合同签订前陆振国与程慧玲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2016年11月1日家饰得公司会议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可以显示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均明确涉案软件系委托案外开发人员进行开发,当时基于陆振国、何青华表示相关开发人员不愿意与家饰得公司签订合同,故家饰得公司经与陆振国、何青华协商,确定由其两人对内作为项目责任人,对外协调相关开发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其次,系争合同中关于软件开发总费用、开发进度及软件成果交付等约定,均与2016年11月1日家饰得公司会议中商讨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致。陆振国、何青华虽均作为软件开发一方,但两人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何青华并不负责技术,技术由陆振国负责,双方就软件开发费用亦未约定如何进行分配。而且系争合同第五条“工作环境”中还约定,作为甲方的家饰得公司同意“乙方开发人员根据开发需要,在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进出甲方的工作场所”,如涉案软件实际由陆振国、何青华开发,系争合同则无约定该条款的必要。再次,系争合同签订后,陆振国、何青华与陈竟超签订了《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委托书》,将其中的“家装频道”外包给陈竟超进行开发。就“商城频道”实际由谁开发,陆振国2017年3月6日签署《还款承诺书》当时称“商城是何总提供的”“何总找人提供的,提供后我改,改了才拿过来的”;本院2018年1月26日庭前会议时其称“商城频道”有向案外第三方分包;同年8月6日庭前会议时其称“这个DEMO有开源代码,也有我开发的内容,是我在上海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完成的”;同年8月7日开庭审理时其又称“所有的开发工作都是我一个人完成的”。陆振国的上述先后陈述明显存在矛盾,亦不符合系争合同约定的其与何青华应履行的开发义务。最后,家饰得公司提交的2017年3月1日公司会议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显示,当时家饰得公司因涉案软件存在问题而召开会议,会议中陆振国对于软件存在的问题表示“这个家装频道没有问题,如果有什么问题,我都会让他把它修改好”“就是怎么处理我也和你说了,我来负责,把它做好,做到上线,然后你把钱付给他们”“我只是负责对接外包把这个事情做好”,从其上述陈述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软件系外包给案外开发人员进行开发,相关开发费用亦应支付给案外开发人员。综上,本院对家饰得公司关于系争合同实际性质的主张予以采纳。陆振国、何青华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陆振国、何青华认为,陆振国于2017年3月6日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是在家饰得公司胁迫下所签,应予以撤销。家饰得公司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陆振国签署《还款承诺书》过程中,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不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陆振国提交的签署《还款承诺书》过程的录音光盘及双方整理的书面材料显示,陆振国在该过程中表示“今天上了生动的课”“我改邪归正”“就像小孩子做错了,总归要明白一次,也许这一次不错下次还是会错”。对于家饰得公司支付至其指定账户的63万元中剩余的33万元,其表示在其处,并表示“有的我用了”“我先去接项目赚钱了给你”,为此,双方还就还款时间进行协商,并对《还款承诺书》的内容进行了确定。陆振国离开家饰得公司后,与何青华进行了两次手机通话,若陆振国所称其系在受胁迫情况下签署《还款承诺书》的事实存在,其在与何青华的通话中最应该讲述的就是受胁迫的过程和事实,但其在通话中却称“我已经全部坦白了……然后我答应她把钱这个钱还她”“今天太出乎意料了……我也考虑到我这个电脑上有些重要资料”“真的自投罗网”。综上,陆振国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签署《还款承诺书》时存在受胁迫的事实,以及其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还款承诺书》,故陆振国、何青华要求撤销该《还款承诺书》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本院在第一项争议焦点中所述,系争合同虽然由家饰得公司与陆振国、何青华签订,但其实际性质为家饰得公司委托陆振国、何青华对外进行软件开发外包,该事项在家饰得公司内部由陆振国、何青华负责,并由陆振国、何青华将开发费用转付给外包开发人员。2017年3月6日,陆振国向家饰得公司说明了该外包事项的实际情况,并签署《还款承诺书》,故家饰得公司主张系争合同于该日终止,并无不妥,本院对家饰得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家饰得公司要求陆振国、何青华共同返还5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家饰得公司为开发涉案软件支付至陆振国指定账户的63万元,陆振国除了向实际开发“家装频道”的陈竟超支付13万元外,剩余50万元中17万元支付给了何青华,另外33万元留存于陆振国处。陈竟超出庭作证时亦明确表示其开发涉案“家装频道”系与家饰得公司签订的合同,且其与家饰得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虽然陆振国为证明涉案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并交付给家饰得公司且经该公司验收合格,向本院提交了电子邮件、《家饰得技术部功能封装交付说明》、《系统测试验收确认单》等证据,但根据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内容,涉案软件并未开发完成,提交测试的模块亦存在问题未能解决。在家饰得公司2017年3月1日召开的会议中,陆振国对于家饰得公司相关人员提出软件存在问题,亦未予以否认。再次,根据陆振国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内容,陆振国虽承诺将50万元全部返还家饰得公司,但对于由其留存的33万元明确了分期还款的日期和数额,而对于何青华应返还的17万元,则表示“我将协助公司最迟在2017年9月5日前追回其余款项17万元”,故结合《还款承诺书》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家饰得公司相关人员在陆振国签署《还款承诺书》过程中存在“17万你协助了,你有这个动作了,他没还,那我们去告他”等陈述,可以确定陆振国承诺由其返还的款项并非50万元,而是其中的33万元,其余17万元应由何青华返还家饰得公司。综上,虽然陆振国与何青华均为系争合同的“乙方”,但系争合同的实际性质已经明确,陆振国与何青华各自因系争合同获取的款项亦已确定,故陆振国与何青华应各自对33万元和17万元承担还款义务。家饰得公司要求陆振国与何青华对50万元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关于陆振国与何青华各自应赔偿家饰得公司的逾期还款利息,家饰得公司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年以内贷款利率4.35%计算,该计算标准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但陆振国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33万元分三期支付,现其未按约履行,故应分别以每一期未支付款项为基数,分期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何青华并非《还款承诺书》的承诺人,家饰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就该款项向何青华主张要求返还,故本案家饰得公司起诉状送达何青华之日即2017年6月5日可以视为家饰得公司要求何青华返还款项的时间,但应给予何青华合理的履行期限,家饰得公司要求何青华赔偿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从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家饰得公司主张以2017年3月6日作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点,显属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关于陆振国、何青华要求家饰得公司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27万元及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本院前述认定的系争合同实际性质,以及涉案软件并未开发完成的实际情况,陆振国、何青华的该项反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该项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家饰得平台软件外包合同》自2017年3月6日终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3万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人民币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人民币6.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标准均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何青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7万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年利率4.35%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饰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负担人民币5,820元,被告(反诉原告)何青华负担人民币2,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陆振国、何青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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