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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宸展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宸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宸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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