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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宸琛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宸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宸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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