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龚震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辰晨,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辰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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