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容晨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全锋,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容晨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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