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宽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陶卫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国,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功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公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春艳,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游,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功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宽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功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01元及以上述款项为基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5日到2017年4月11日,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各种涂料,总计价款46,601元,被告收货后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功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宽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500元,如逾期支付,被告另需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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