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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女。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俐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创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5月29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论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嘉洛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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