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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宾某纸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宾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申请人上海宾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宾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8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200,400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宾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价值68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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