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寄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维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俱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龙,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寄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俱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17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俱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寄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俱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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