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蓦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潘 喆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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