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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与邹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蓦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晶晶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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