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蓦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宇熠,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宇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寅谷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李晶晶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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